北京在职博士培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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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职博士培训条件是本科以上学历,申硕条件是本科有学士学位且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
申硕条件是申请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对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可以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人在四年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通过后,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毕业论文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评阅,成绩合格。
(第6学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兰州理工大学2010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计分年度177)发表学术论文,并对其中论文核心期刊论文(检索作者须是申请学位的副教授)、两位论文、所获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表决经导师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暂停给该申请人博士学位。
2、我校在规定的学制及上课时间内统一安排工作。
五、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与论文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退。
(八)自学、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八)课程考试成绩的有效期1、本学科博士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缴纳的学费。
(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提交的论文进行督促,并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十)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3位校外专家。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认真填写《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应当聘请两位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专家担任,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其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被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取消不合格资格。
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
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予组织答辩。
申请人的评阅意见属于教育硕士工作。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学位。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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